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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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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民運競賽種類如下: 一、應辦種類:以世界運動會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為限,其規模不得少於十二個競賽種類。 二、選辦種類:前款以外其他競技性、觀賞性及娛樂性運動競賽種類,其規模不逾該屆辦理應辦種類及選辦種類總和之二分之一。
  2. 2.前項二類競賽種類,合計不得逾三十二個競賽種類。
  3. 3.第一項第一款競賽種類,其國內應有半數以上地方政府業已成立各該運動委員會(或協會)。
  4. 4.全民運舉辦之競賽種類,依第一項規定擇定,並由承辦單位依下列條件規劃,提請籌備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一、國家體育發展重點及地方特色。 二、場地設施。 三、經費籌措。 四、應辦種類最近二年正式全國性錦標賽及整體成績。 五、參賽情形:最近一屆列入第一項競賽種類,其報名及實際參賽隊伍未達八個單位者,該種類不予列入本屆舉辦範圍。

深度解讀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12條規定了全民會的競賽種類及相關規劃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全民會的競賽種類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第一類的競賽種類必須是世界運動會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且規模不得少於十二個種類;第二類則包含其他競技性、觀賞性及娛樂性的運動競賽種類,其規模不得超過第一類的二分之一。總競賽種類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個。 鑑於全民會的特點,承辦單位在規劃競賽種類時需要考慮以下條件並經過籌備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一、國家體育發展重點和地方特色;二、場地設施;三、經費籌措;四、第一類競賽種類最近二年的全國性錦標賽成績;五、參賽情形,包括最近一屆列入第一類競賽種類的報名和實際參賽隊伍數量達到八個單位的要求。 根據以上解釋,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逾名詞
  • 業已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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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2 條規定:「全民運競賽種類如下: 一、應辦種類:以世界運動會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為限,其規模不得少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