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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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辦單位應於全民運舉辦二年前成立全民運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辦理各項籌備事項。但承辦單位由本部協調核定者,得於辦理一年前成立籌備會。
- 2.籌備會委員如下: 一、承辦單位首長;承辦單位為學校或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二、本部運動設施規劃單位主管及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署長。 三、參加全民運之地方政府首長。 四、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秘書長。 五、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秘書長。 六、各該舉辦競賽種類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七、承辦單位之代表。 八、其他:媒體、藝文或體育學者專家。
- 3.前項籌備會,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規劃全民運各項籌備工作,並成立籌備處,執行籌備工作;籌備處得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備會召集人聘任之。
- 4.承辦單位除設籌備會外,並應設運動競賽審查會及運動禁藥管制會,分別專責處理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項。
- 5.第一項籌備會組織章程、前項運動競賽審查會及運動禁藥管制會組織簡則,由承辦單位擬訂,併委員名單報本部核定。
深度解讀
根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8條,全民運動會的籌備會應於舉辦前二年成立,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並包括承辦單位首長、教育部體育署全民運動及運動設施單位主管、參加全民會的地方政府首長、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舉辦競賽種類專家學者、承辦單位代表以及其他相關人士(媒體、藝文或體育學者專家等)。籌備會由召集人規劃全民會各項籌備工作,並成立籌備處來執行工作。另外,承辦單位還需設立運動競賽審查會和運動禁藥管制會,專責處理相關事項。最後,籌備會組織章程、運動競賽審查會和運動禁藥管制會的組織簡則由承辦單位擬訂,並提交本部核定。 參考資料: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定名詞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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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