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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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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之承辦單位,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與本部簽訂舉辦協議書,明定承辦單位之權利義務。

深度解讀

根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7條的規定,經核定的承辦單位在核定後三個月內應與全民運動會主辦部門簽訂舉辦協議書,明確承辦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這意味著主辦部門和承辦單位在舉辦全民運動會時需要簽訂一份協議書,以確定承辦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目前沒有提供其他資料或範例來進一步說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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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7 條規定:「經核定之承辦單位,應於核定後三個月內與本部簽訂舉辦協議書,明定承辦單位之權利義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