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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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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條第二項申請期間屆滿,無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者,得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具有舉辦能力之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後,核定為承辦單位;必要時,得暫緩舉辦。
  2. 2.承辦單位經依前項核定後,應向本部提報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前條各款。

深度解讀

根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6條,如果在申請期間屆滿後,沒有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則可以由本部協調具有舉辦能力的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來承辦。需要承辦的單位在獲得核定後,應向本部提報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該包括前一條中的各項要求。 範例參考資料: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https://www.sport.gov.tw/Upload/DownloadFiles/%E5%85%A8%E6%B0%91%E9%81%8B%E5%8B%95%E6%9C%83%E8%88%89%E8%BE%A6%E6%BA%96%E5%89%87.pdf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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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6 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申請期間屆滿,無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者,得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具有舉辦能力之學校、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