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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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6條,如果在申請期間屆滿後,沒有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則可以由本部協調具有舉辦能力的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來承辦。需要承辦的單位在獲得核定後,應向本部提報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該包括前一條中的各項要求。 範例參考資料: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https://www.sport.gov.tw/Upload/DownloadFiles/%E5%85%A8%E6%B0%91%E9%81%8B%E5%8B%95%E6%9C%83%E8%88%89%E8%BE%A6%E6%BA%96%E5%89%87.pdf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4 條條文
-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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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