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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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賽會及培(集)訓期間,應實施運動禁藥管制: 一、依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或國際體育組織規定,應實施運動禁藥管制之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及國際各單項運動錦標賽。 二、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 三、國家代表隊遴選及培(集)訓期間。
-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賽會(以下合稱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應設運動禁藥管制專責單位,並依本辦法、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組織及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相關禁藥管制作業規定,辦理運動禁藥管制。
- 3.第一項第二款賽會之運動禁藥管制專責單位成員,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舉(承)辦單位及運動禁藥管制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該專責單位之組織簡則,由各該賽會依其舉辦準則規定擬訂後,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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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10條的規定,運動禁藥管制應實施在以下幾種情況下: 1. 依據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或國際體育組織規定,應實施運動禁藥管制的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和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2. 在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和全民運動會中。 3. 國家代表隊遴選和培訓期間。 根據第2條,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應該設立專門的運動禁藥管制單位,並根據該辦法、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組織和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的相關規定進行禁藥管制工作。 根據第3條,第二項賽會的運動禁藥管制單位的成員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舉辦單位和運動禁藥管制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該專責單位的組織簡則由各賽會按照舉辦準則規定擬訂,並報請相關部門核准。 這些資料來自最新的「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可參考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上的相關公告和規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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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