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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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11條規定了運動員對運動禁藥的使用和相關管制事宜。根據該條的第1項,運動員是不得使用運動禁藥的,並且需要按照相關規定接受運動禁藥檢測和相關管制。根據第2項,如果運動員違反第1項的規定,則應依照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和第3條第1項訂定的作業規定進行處理。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是台灣的法規,旨在防止運動員使用禁藥來提高競技表現,並保護運動的公平性和選手的健康。根據該辦法的第3條第1項,運動禁藥的範圍包括世界反禁藥機構(WADA)所公布的禁藥清單,以及國際運動組織和各國運動組織制定的相關規範。如果運動員被發現使用運動禁藥,將根據這些規範進行相應的處理,包括禁賽、罰款或其他相應的懲罰。 綜上所述,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11條規定了運動員對禁藥的禁止使用和相關管理的規定,同時明確了處理違規情況的程序和依據。該辦法是台灣保護運動公平性和選手健康的一項重要法規。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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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