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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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管制運動禁藥之管制決定,應於確定後作成書面報告,送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列冊管制。
- 2.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國際體育組織等所為之確定管制決定,如涉及依本辦法受運動禁藥管制之對象,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應予列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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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管制運動禁藥之管制決定,應於確定後作成書面報告,送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列冊管制。 2. 根據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國際體育組織等所為之確定管制決定,如涉及依本辦法受運動禁藥管制之對象,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應予列冊管制。 參考資料:運動禁藥管制辦法(107.07.17. 衛署藥字 第1070401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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