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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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運動禁藥檢測結果,如發現另違反其他法令者,應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及特定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各權責機構團體)逕送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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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14條,如果在運動禁藥檢測結果中發現違反其他法令的情況,應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及特定體育團體直接將相關情況送交有關機關進行處理。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依據是《運動禁藥管制辦法》,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當運動禁藥檢測結果顯示違反有關法律的情況時,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及特定體育團體應直接將這些情況轉交給相關的機關進行處理。這表示各權責機構團體有責任確保違規行為得到適當的處理,並維護運動的公平性和健全性。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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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