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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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特定體育團體應尊重並配合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之管制決定;違反者,本部得停止其一年至五年之行政輔導及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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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13條規定,各特定體育團體應尊重並配合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之管制決定。如果特定體育團體違反該規定,相關主管部門有權停止該團體1至5年的行政輔導和經費補助。這意味著特定體育團體必須遵守國家和國際禁藥管制組織的指導,並且遵守相關運動賽會的規定,否則將面臨行政輔導和經費補助的停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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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