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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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應於每年度開始前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於前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及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分別將工作計畫及計畫成果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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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5條是關於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在每年度開始前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報備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該組織應在前一年的11月15日以前提交該年度的工作計畫,並在年度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提交計畫的成果報告給主管部門查驗。例如,如果是2022年的工作計畫,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應在2021年的11月15日之前提交計畫,並在2022年年底之後的一個月內提交計畫的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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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