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本辦法、奧林匹克憲章及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與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合作推動運動禁藥管制事項,並要求所屬會員確實配合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6條規定,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本辦法、奧林匹克憲章及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與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合作推動運動禁藥管制事項,並要求所屬會員確實配合辦理。 依照中華奧會的責任,根據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本辦法、奧林匹克憲章及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中華奧會與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合作,推動運動禁藥管制事項。在推動運動禁藥管制事項時,中華奧會有權要求其所屬會員確實配合辦理。 參考資料: 1.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法務部)。 2. 奧林匹克憲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3. 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世界反興奮劑機構)。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國民體育法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