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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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本辦法、中華奧會、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及所屬國際體育組織之運動禁藥相關規定,配合辦理運動禁藥管制。
- 2.特定體育團體為執行前項運動禁藥管制,得成立專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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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7條的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在執行運動禁藥管制時,應遵守本辦法、中華奧會、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以及所屬國際體育組織的相關規定,並且配合執行相關的運動禁藥管制工作。此外,特定體育團體為了有效執行運動禁藥管制,也可以成立專門的委員會來負責相關工作。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奧會官方網站的資訊,運動禁藥管制辦法是基於國際奧會的要求和國際反禁藥機構(WADA)的標準,並且根據國內法規進行制定,旨在保護運動員的健康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特定體育團體作為運動組織,在執行運動禁藥管制時應遵守相關的法規和指引,以確保運動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該組織也可以根據需要成立專門的委員會,以確保運動禁藥管制工作的專業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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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