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國家代表隊教練,除專案報本部核定者外,應自培訓隊教練中遴選產生。
- 2.代表隊教練人數,依各項賽會報名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關於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相關內容。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