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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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家代表隊選手之遴選,應依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報本部備查之選手遴選制度規定,由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以公開遴選程序產生,並經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或逕由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
- 2.前項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應於網站公告選訓委員會審議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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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7條,其內容主要規定如下: 1. 國家代表隊選手的遴選,應按照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報本部備查的選手遴選制度規定進行。具體遴選流程由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以公開遴選程序進行,並經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或直接由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 2. 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應在網站上公告選訓委員會的審議會議紀錄。 根據這條法規,選拔國家代表隊選手的程序必須按照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所制定的遴選制度進行,並通過選訓委員會的審議。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應在其網站上公告有關選訓委員會的審議會議紀錄。 參考資料: 遴選制度規定可參考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的官方網站,並查閱相關選手遴選相關規定內容。 選訓委員會審議會議紀錄可參考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的網站上公告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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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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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