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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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或選手之遴選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公開遴選,由教練提出需求,經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之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以邀請方式辦理;其邀請名單依第十二條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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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8條,如果國家代表隊教練或選手遴選具有特殊需求,可以進行不公開遴選。在這種情況下,教練需要提出相關需求,並經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的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以邀請方式進行遴選。邀請名單的確定則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 Sport Affairs Council. (2021).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Retrieved from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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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