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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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之教練及選手名單,依下列方式確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代表隊:經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但參加下列賽會者,於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前,應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奧運、亞運:送國訓中心審議通過。 (二)世大運:送大專體總審議通過。 二、第二條第二款代表隊:經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 三、第二條第三款代表隊:經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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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12條,國家代表隊的教練和選手名單確定的方式如下: 一、第一款代表隊:由單項協會的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但是參加奧運、亞運的選手在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需送國訓中心審議通過,參加世大運的選手則需送大專體總審議通過。 二、第二款代表隊:由單項協會的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 三、第三款代表隊:由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審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 依據以上規定,選手的選拔和教練的確定需經過相對的單項協會或相關機構的審議,並報本部備查。例如,若某選手希望參加奧運或亞運,他必須先經過單項協會的選訓委員會審議,然後再送國訓中心審議通過,方可確定其參賽該賽事的資格。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第二條第二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三款條文
-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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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