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國家代表隊的組團或參賽實施計畫應由相關單位來訂定。具體而言,如果是第一款代表隊,則由中華奧會、大專體總或其他特定體育團體來訂定;如果是第二款代表隊,則由各單項協會依照國際單項運動組織的競賽規定來訂定;如果是第三款代表隊,則由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依照國際運動組織的競賽規定來訂定。 在組團或參賽實施計畫中,必須包括國家代表隊教練和選手在參賽期間的權利和義務,處理違反義務的程序,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前述各組團單位或單項協會在培訓或參賽期間應負責國家代表隊教練和選手的紀律管理責任。 參考資料: 國家體育團體交流出國旅費補助辦法 https://www.nspo.ntpc.gov.tw/home.jsp?id=22&parentpath=0,23,28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第二條第二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三款條文
-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