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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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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代表隊組團或參賽實施計畫,應由下列單位,按本部所定組團參賽原則訂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代表隊:由中華奧會、大專體總或其他特定體育團體訂定。 二、第二條第二款代表隊:由各單項協會依各國際單項運動組織競賽規定訂定。 三、第二條第三款代表隊:由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依國際運動組織競賽規定訂定。
  2. 2.前項組團或參賽實施計畫,應包括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於參賽期間之權利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3. 3.第一項所定各組團單位或各單項協會,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應負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紀律管理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國家代表隊的組團或參賽實施計畫應由相關單位來訂定。具體而言,如果是第一款代表隊,則由中華奧會、大專體總或其他特定體育團體來訂定;如果是第二款代表隊,則由各單項協會依照國際單項運動組織的競賽規定來訂定;如果是第三款代表隊,則由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依照國際運動組織的競賽規定來訂定。 在組團或參賽實施計畫中,必須包括國家代表隊教練和選手在參賽期間的權利和義務,處理違反義務的程序,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前述各組團單位或單項協會在培訓或參賽期間應負責國家代表隊教練和選手的紀律管理責任。 參考資料: 國家體育團體交流出國旅費補助辦法 https://www.nspo.ntpc.gov.tw/home.jsp?id=22&parentpath=0,23,2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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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國家代表隊組團或參賽實施計畫,應由下列單位,按本部所定組團參賽原則訂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代表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