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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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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進駐國訓中心,應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培訓隊教練選手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 10 條,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進駐國訓中心時,應遵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相關的管理規定。具體細節並未在提供的資料中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盡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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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進駐國訓中心,應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培訓隊教練選手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