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進駐國訓中心,應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培訓隊教練選手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 10 條,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進駐國訓中心時,應遵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相關的管理規定。具體細節並未在提供的資料中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盡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