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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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奧運、亞運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及培訓計畫,經國訓中心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一目審議通過後,由單項協會依遴選制度選送教練及選手,進駐國訓中心進行培訓。
- 2.國訓中心為執行前項培訓,應訂定國家代表隊(總)集訓實施計畫,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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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奧運、亞運教練和選手的遴選制度以及培訓計畫。根據這項法規,國訓中心在審議通過後,確定遴選制度,並由單項協會進行教練和選手的選送。選送的教練和選手會進駐國訓中心進行培訓。此外,國訓中心還需制定國家代表隊(總)的集訓實施計畫,向本部備案。 參考資料: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根據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國家代表隊成員的選拔和培訓計畫必須經過相應機構的核准。這項辦法確定了國家代表隊的定義和選拔程序,並規定了相關補助的辦理方式。
- 第四條第一款第一目條文
-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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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