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 11 條

  1. 1.教練每服務滿三年,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績效評量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服務學校;服務學校自收受次日起,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查證,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送評委會。
  2. 2.評委會自收受前項相關資料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評量作業;其評量結果經主管機關或專科以上學校核定後,以書面通知服務學校及受評量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的相关内容,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绩效评量的组织和审议准则第11条规定如下: 1. 教练每服务满三年,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绩效评量表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所服务的学校;学校收到文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验证,并将结果和相关资料提交给评委会。 2. 评委会自收到上述相关资料后,应在两个月内完成评量工作;评量结果经主管机关或专科以上学校核定后,应书面通知服务学校和受评量人。 根据上述规定,教练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绩效评量表和相关文件给所服务的学校。学校收到文件后,需要在一个月内完成验证,并将结果和相关资料提交给评委会。评委会在收到相关资料后,需要在两个月内完成评量工作。评量结果经主管机关或专科以上学校核定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学校和受评量人。 参考资料: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1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