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條,該條所指的主管機關包括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根據這些條文,中央政府的教育部負責運動產業發展的規劃和協調,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則負責在各自轄區內執行相關事務。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運動產業發展計劃需要在某個直轄市進行,則該直轄市政府將成為主管機關,負責協調和推動該計劃的執行。參考資料: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體育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因應未來行政院組織調整,爰將本條例主管機關定為中央體育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明確指稱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並新增地方主管機關。 二、原條文規定之主管機關明定為「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惟國民體育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二法規定之主管機關不同,可能會產生扞格,爰以修正。
因應未來行政院組織調整,爰將本條例主管機關定為中央體育主管機關。
一、明確指稱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並新增地方主管機關。 二、原條文規定之主管機關明定為「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惟國民體育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二法規定之主管機關不同,可能會產生扞格,爰以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