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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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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運動事業,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2. 2.本條例所稱體育團體,指以體育推展為宗旨,依法設立之營利性組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的運動事業,是指從事運動產業的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這意味著這些組織或個人從事相關的運動業務,包括運動設施經營、運動用品製造或銷售、運動服務提供等。 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2款所指的體育團體,是指以體育推展為宗旨,在法律上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這些組織的主要目標是推廣和發展體育運動,在社區或全國範圍內提供相關的服務和資源。 舉例來說,一個運動設施經營公司可以被視為運動事業,因為他們以提供運動場地和設施為業務。而一個以推廣馬拉松運動為宗旨的跑步俱樂部則可以被認為是體育團體,因為他們是一個非營利性組織,致力於鼓勵人們參與運動活動。

立法沿革 1

(1000613 制定)

本條例所稱運動事業,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體育團體,指以體育推展為宗旨,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性組織。

立法理由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之定義。

  • 法人名詞
  • 名詞
(1000613 制定)

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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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運動事業,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本條例所稱體育團體,指以體育推展為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