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的運動事業,是指從事運動產業的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這意味著這些組織或個人從事相關的運動業務,包括運動設施經營、運動用品製造或銷售、運動服務提供等。 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2款所指的體育團體,是指以體育推展為宗旨,在法律上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這些組織的主要目標是推廣和發展體育運動,在社區或全國範圍內提供相關的服務和資源。 舉例來說,一個運動設施經營公司可以被視為運動事業,因為他們以提供運動場地和設施為業務。而一個以推廣馬拉松運動為宗旨的跑步俱樂部則可以被認為是體育團體,因為他們是一個非營利性組織,致力於鼓勵人們參與運動活動。
本條例所稱運動事業,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體育團體,指以體育推展為宗旨,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性組織。
立法理由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之定義。
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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