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發展運動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32條規定,主管機關為了發展運動產業建設所需的公共設施用地,可以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這意味著,如果運動產業的發展需要建設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可以透過徵收私有土地或使用公有土地來滿足這些需求。具體的徵收私有土地的程序和條件,以及撥用公有土地的範圍和方式,需要依法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批准。根據最新的資料,關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32條的相關案例和裁決書,我目前無法提供。
主管機關對於發展運動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立法理由為利於運動產業公共建設所需之土地,爰參照發展觀光條例第十四條,明定主管機關對於發展運動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為利於運動產業公共建設所需之土地,爰參照發展觀光條例第十四條,明定主管機關對於發展運動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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