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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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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發展運動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32條規定,主管機關為了發展運動產業建設所需的公共設施用地,可以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這意味著,如果運動產業的發展需要建設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可以透過徵收私有土地或使用公有土地來滿足這些需求。具體的徵收私有土地的程序和條件,以及撥用公有土地的範圍和方式,需要依法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批准。根據最新的資料,關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32條的相關案例和裁決書,我目前無法提供。

立法沿革 1

(1000613 制定)

主管機關對於發展運動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立法理由為利於運動產業公共建設所需之土地,爰參照發展觀光條例第十四條,明定主管機關對於發展運動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徵收名詞
(1000613 制定)

為利於運動產業公共建設所需之土地,爰參照發展觀光條例第十四條,明定主管機關對於發展運動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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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32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發展運動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