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31條的規定,為了促進運動場館業的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設置一個單一窗口來處理重大投資案件。這個單一窗口將與中央有關的機關一起工作。至於何謂重大投資案件,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有關的機關一起商討及確定。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由於這法規是近期才實施的,所以還沒有具體的案例可供參考。
為促進運動場館業之發展,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運動場館設施之設立,往往涉及諸多政府機構、單位,為便於運動場館之申設,爰參考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五條,明定為促進運動場館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同時明定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為促進運動場館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之修正。
運動場館設施之設立,往往涉及諸多政府機構、單位,為便於運動場館之申設,爰參考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五條,明定為促進運動場館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同時明定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配合第二條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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