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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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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促進運動場館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2. 2.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31條的規定,為了促進運動場館業的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設置一個單一窗口來處理重大投資案件。這個單一窗口將與中央有關的機關一起工作。至於何謂重大投資案件,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有關的機關一起商討及確定。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由於這法規是近期才實施的,所以還沒有具體的案例可供參考。

立法沿革 2

(1000613 制定)

為促進運動場館業之發展,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運動場館設施之設立,往往涉及諸多政府機構、單位,為便於運動場館之申設,爰參考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五條,明定為促進運動場館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同時明定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1061107 修正)

為促進運動場館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之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1000613 制定)

運動場館設施之設立,往往涉及諸多政府機構、單位,為便於運動場館之申設,爰參考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五條,明定為促進運動場館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同時明定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1061107 修正)

配合第二條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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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31 條規定:「為促進運動場館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