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開發經營大型運動設施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所需之聯外道路得由主管機關協調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30條規定,民間機構開發經營大型運動設施,如果需要興建聯外道路,需要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根據這條條文,主管機關可以協調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以及道路主管機關興建所需的聯外道路。 根據傳統出版物《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30條的解釋,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民間機構在開發大型運動設施時能夠獲得必要的基礎設施支援,例如聯外道路。主管機關要在申請人的協助下,與相關單位進行協調,以確定是否需要興建聯外道路,以及由哪些單位來負責興建這些道路。這項協調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該設施的順利運營所需的基礎設施的建設。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台灣的一個民間機構計劃開發一個大型運動設施,這個設施需要一條新的道路來提供聯外交通。該機構向主管機關提交了申請,解釋他們計劃興建這個道路的理由以及所需的相關資訊。主管機關根據該條條文的要求,開始與相關的地方政府和道路主管機關進行協調,以確定這個道路是否需要興建,以及由哪個單位來負責它的建設。這項協調的結果將與申請人共同確定,並在行政院核定後執行。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大型運動設施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所需之聯外道路得由主管機關協調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
立法理由大型運動設施的興建,被視為城市再發展的重要策略,也是吸引觀光客的重要大型公共建築,但必須重視整體發展機會,包括相關的交通與周邊建築物,運動設施本身才能持續的被利用,爰參考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六條,明定開發大型運動設施所需之聯外道路得由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地方政府興建。
大型運動設施的興建,被視為城市再發展的重要策略,也是吸引觀光客的重要大型公共建築,但必須重視整體發展機會,包括相關的交通與周邊建築物,運動設施本身才能持續的被利用,爰參考發展觀光條例第四十六條,明定開發大型運動設施所需之聯外道路得由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地方政府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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