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
  2. 前項運動團隊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並得以法人方式經營。
  3. 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進行出資之前置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輔導或獎助。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