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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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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
  2. 2.前項運動團隊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並得以法人方式經營。
  3. 3.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進行出資之前置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輔導或獎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的規定: 1. 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可以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以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發展。這表示政府機構和公營事業可以在運動領域提供資金支持,以支持相關運動團隊的運作和發展。這有助於培養運動員的能力,推動運動產業的成長。 2. 前項提到的運動團隊應該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的人員。這意味著運動團隊需要聘請專業人士來進行運動項目的訓練與管理。此外,運動團隊也可以以法人的形式來進行經營,這意味著他們可以以組織的形式存在並進行相應的業務。 3. 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進行出資之前置作業時,可以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輔導或獎助。這表示政府機構和公營事業在進行資金支持之前需要完成相應的前置作業,而中央主管機關有義務提供相關的指導和獎勵,以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 以上解釋來自《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本身的文字內容,該法規是台灣於2015年所頒布的,其目的是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的發展,以達成國家體育政策和運動產業發展綱領的目標。該條例的制定旨在鼓勵政府和公營事業在運動領域提供資金支持,並確保相關運動團隊能夠聘請到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來進行經營和管理。同時,該條例也提供了相應的輔導和獎助措施,以支持有意願進行出資的政府機構和公營事業進行相應的前置工作。

立法沿革 3

(1000613 制定)

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政府得捐助設立財團法人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其設置條例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運動產業發展攸關國民身心健康及生活品質提升,至屬重要。其產業發展涉及各種基礎與應用研究,並須不斷輔助民間企業發展新產品及新服務,以提升其經營效能,故宜由政府捐助設立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以補主管機關一般行政決策及公務作業之不足,爰為本條規定。   二、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將作為運動產業資源整合及知識傳承平臺,掌握國內外運動產業發展趨勢,研析運動產業之市場消費型態及彙整統計資訊,研擬運動產業經營模式之創新,並培育運動產業人才帶動產業發展,協助運動產業提高附加價值,促其成為創造就業機會、提升生活品質及帶動經濟成長之引擎。

(1061107 修正)

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前項投資之規範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部分國內公家所設立之財團法人有營運成效不彰之情形,為避免設立財團法人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後卻又無法符合實際運動產業之需求,爰修正刪除政府得捐助設立財團法人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之規範。   二、新增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政策或計畫投資運動產業,其投資之規範與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101207 修正)

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   前項運動團隊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並得以法人方式經營。   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進行出資之前置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輔導或獎助。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00613 制定)

一、運動產業發展攸關國民身心健康及生活品質提升,至屬重要。其產業發展涉及各種基礎與應用研究,並須不斷輔助民間企業發展新產品及新服務,以提升其經營效能,故宜由政府捐助設立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以補主管機關一般行政決策及公務作業之不足,爰為本條規定。   二、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將作為運動產業資源整合及知識傳承平臺,掌握國內外運動產業發展趨勢,研析運動產業之市場消費型態及彙整統計資訊,研擬運動產業經營模式之創新,並培育運動產業人才帶動產業發展,協助運動產業提高附加價值,促其成為創造就業機會、提升生活品質及帶動經濟成長之引擎。

(1061107 修正)

一、現行部分國內公家所設立之財團法人有營運成效不彰之情形,為避免設立財團法人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後卻又無法符合實際運動產業之需求,爰修正刪除政府得捐助設立財團法人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之規範。   二、新增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政策或計畫投資運動產業,其投資之規範與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101207 修正)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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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規定:「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