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 11 條
- 1.申請單位辦理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期間,有其他協助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部提出: 一、賽事名稱、時間及地點。 二、參賽國家數及隊(職)員數。 三、需申請協助事項。
- 2.前項第三款需申請協助事項,應敘明需本部協助之必要性,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或資訊以利本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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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申請單位在辦理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期間,如果有其他協助的必要,需要以書面申請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需要載明以下事項: - 賽事的名稱、時間和地點。 - 參賽國家的數量以及參賽隊伍(成員)的數量。 - 需要申請協助的事項。 2. 如果在申請中提及需要協助的事項,則應該清楚敘明其需要本部協助的必要性,並提供相關的佐證資料或資訊,以便本部進行評估。 依據這項法規,如果一個單位想在辦理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期間獲得本部的協助,該單位需要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申請。在申請中,應該清楚陳述賽事的名稱、時間和地點,以及參賽國家的數量和參賽隊伍(成員)的數量。此外,如果單位需要其他協助的事項,則需要詳細敘明需要本部協助的必要性,並提供相關的佐證資料或資訊,以供本部評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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