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 10 條
申請單位取得單項賽事承辦權者,得檢具賽事籌辦計畫,並載明需協助事項,向本部申請協助籌辦,核定後給予協助;申辦賽事同時報本部核准者,優先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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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第10條,申請單位若取得單項賽事承辦權,可以提出籌辦計畫並列明需要協助的事項,向主管部門申請協助籌辦,經核定後將給予協助。如果申辦賽事的同時也向主管部門報告核准,將優先考慮給予補助。 範例:假設某運動協會獲得一項國際賽事的承辦權,該協會可以根據相關條例,編制該賽事的籌辦計畫並列明所需要的協助,然後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如果主管部門核准了申請,那麼協會就可以獲得相應的協助和補助。另外,如果協會在提出申辦賽事的同時也得到了主管部門的核准,則在補助的分配上會給予優先考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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