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 9 條
地方政府經本部核定辦理並取得綜合賽事承辦權者,得於本部限定時程內擬訂賽事籌辦計畫,並載明需協助事項,向本部申請協助籌辦,核定後給予協助,必要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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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第9條,當地政府經由體委會核定並取得綜合賽事承辦權後,可以在體委會限定的時程內制定賽事籌辦計畫,並在計畫中說明需要體委會協助的事項,然後向體委會申請協助。一旦經過核定,體委會會提供相應的協助。若有必要的話,還需要向行政院報告並獲得核定。請注意,這只是對法條的一般理解,具體的解釋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判決書或裁判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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