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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 8 條

前條申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賽事之運動種類及賽程規劃。 二、申辦賽事之目的及效益。 三、結合其他地方政府、中央機關(構)與學校現有場館資源之場館總體檢報告及分工事項。 四、財務規劃,包括自償性財源。 五、經費預算表。 六、協力團體。 七、計畫執行期間。 八、計畫工作內容。 九、預定進度。 十、需協助事項。 十一、配合本部運動推廣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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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第8條,申請計畫應載明以下事項: 1. 賽事的運動種類及賽程規劃。 2. 申辦賽事的目的及效益。 3. 結合其他地方政府、中央機關與學校現有場館資源之場館總體檢報告及分工事項。 4. 財務規劃,包括自償性財源。 5. 經費預算表。 6. 協力團體。 7. 計畫執行期間。 8. 計畫工作內容。 9. 預定進度。 10. 需協助事項。 11. 配合本部體育運動推廣之成效。 參考資料: -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 相關地方政府、中央機關、學校場館資源檢查報告 - 活動財務規劃相關文件 - 經費預算表格 - 相關協力團體合作協議書 - 計畫執行期間安排表 - 補助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 - 其他相關法規及規範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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