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 7 條
- 1.地方政府申請本部協助辦理綜合賽事者,應擬具申請計畫,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一類賽事:由本部召開跨部會會議,作成申辦效益及可行性評估後公告;其公告內容,包括申辦期限、賽事名稱、申辦資格、條件、向本部申請之期限、程序、遴選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地方政府依公告內容向本部申請。 二、第二類賽事:由地方政府於舉辦綜合賽事所屬國際運動組織公告之申辦限期內,向本部申請。 三、第三類賽事:由本部依競技等級或規模,公告準用第一款或前款規定;由地方政府依公告內容向本部申請。
- 2.前項申請計畫經本部審查核定後,由本部依核定計畫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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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第7條的規定,地方政府若要申請本部協助辦理綜合賽事,需要以下程序: 一、第一類賽事:地方政府需要擬定申請計畫,並且本部會召開跨部會會議進行評估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申辦期限、賽事名稱、申辦資格、條件、向本部申請的期限、程序、遴選作業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地方政府需要按照公告內容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第二類賽事:地方政府需要在舉辦綜合賽事所屬國際運動組織公告的申辦限期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第三類賽事:根據競技等級或規模的不同,本部會公告準用第一款或前款的規定,地方政府需要按照公告內容向本部申請。 在審查核定完前述申請計畫後,本部會根據核定的計畫提供相應的協助。 資料來源:內政部體育署官方網站上的《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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