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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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單位應依運動設施之種類、特性,訂定設備器材維護、修繕、保養及更新等管理計畫。
- 2.公共運動設施於開放使用期間,應按各種運動器材設備之特性,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顯有危害安全情事者,應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進行修繕,於修繕完成後方得開放使用;公共運動設施於遭遇天然災害或事故後,管理單位應立即進行檢查、公告及修繕工作。
- 3.前二項維護、修繕、保養及更新之管理計畫、定期檢查及修復之紀錄及相關資料,應保存至少五年,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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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 1. 管理單位應該根據運動設施的種類和特性制定管理計劃,包括設備器材的維護、修繕、保養和更新等事項。這意味著管理單位需要考慮不同運動設施的不同需求,確保其正常運作和維護。 2. 在公共運動設施開放使用期間,應定期進行檢查,根據不同運動器材設備的特性來進行。如果發現任何可能對安全構成威脅的情況,應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進行修繕。修繕完成後才能重新開放使用。此外,如果公共運動設施遭遇天然災害或事故,管理單位應立即進行檢查、公告和修復工作。 3. 管理計劃、定期檢查和修復的相關紀錄和資料應保存至少五年,以供查驗。這些資料可以幫助管理單位追蹤和評估運動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情況。 根據以上法規,管理單位應該制定適合不同運動設施的管理計劃,定期檢查並修繕設施,並保存相關紀錄和資料。例如,如果一個公共運動場所安裝了籃球架,管理單位應該定期檢查節點是否鬆動或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並根據需要進行修繕和保養。同時,管理單位應將定期檢查和修復的相關紀錄保存,以供查驗。 參考資料: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00041&fln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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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