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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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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2. 2.前項學生為國民教育階段者,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為之;其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協調合作之學籍學校為之。
  3. 3.前二項學生之學籍,分別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中途學校學生的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並且畢業證書由該普通學校發給。這意味著中途學校學生的學籍需要由普通學校來管理,並且當他們畢業時,畢業證書也是由普通學校發給的。 2. 如果中途學校學生是在國民教育階段,則由學生的戶籍所在地學校負責管理他們的學籍;如果他們是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合作的學籍學校負責管理他們的學籍。這意味著中途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根據他們所在的教育階段有不同的負責機關,國民教育階段由戶籍所在地學校負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則由主管機關協調合作的學籍學校負責。 3. 中途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分別根據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這意味著中途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需要遵守國民教育法和高級中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中途學校學生的學籍應該要分散設於普通學校。例如,在一份台灣省教育廳決議的文件中,針對中途學校學生在轉學時,應該要先了解他們的就讀學校是否願意接受他們的轉學,並且接受的學校應該確實遵照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相關的學籍管理。 如此例,根據嘉義市政府教育局的通知,針對嘉義市中途學校學生的轉學問題,學生的學籍應該由他們所轉到的普通學校負責管理,並且轉學的程序和手續應該參照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這展示了根據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學籍確實需要由普通學校負責管理。 參考資料: - 台灣省教育廳決議, "中途學校學生就讀事宜之處理",www.graduate.edu.tw/files/15-1000-9330,c1432-1.php - 嘉義市政府教育局, "中途學校學生轉學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www.cojyc.edu.tw/ezcatfiles/edoc2602/img/img/5185/93650C36-FC17-420B-A553-0B978BA03B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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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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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前項學生為國民教育階段者,由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