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條,是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2條的規定制定的。該條第1項訂明了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稱的學校教職員是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這個條文明確界定了學校教職員的範圍。 參考資料: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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