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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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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各級公立學校,係指國、省(市)、縣(市)立學校而言。
  2. 2.同條所稱教職員,係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並經審定合格之校長、教師、助教;及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所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有案之職員。
  3. 3.前項所稱教職員,以編制內有給專任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條第一項規定了「各級公立學校」的定義,指國、省(市)、縣(市)立學校。 第二項規定了「教職員」的定義,指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並經審定合格的校長、教師、助教,以及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且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所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的職員。 第三項進一步限定了教職員的範圍,僅包括編制內有給的專任人員。 根據這些規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明確界定了「各級公立學校」和「教職員」的範疇。

  • 第二條條文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審定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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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各級公立學校,係指國、省(市)、縣(市)立學校而言。同條所稱教職員,係指依教育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