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第一項規定了「各級公立學校」的定義,指國、省(市)、縣(市)立學校。 第二項規定了「教職員」的定義,指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並經審定合格的校長、教師、助教,以及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且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所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的職員。 第三項進一步限定了教職員的範圍,僅包括編制內有給的專任人員。 根據這些規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明確界定了「各級公立學校」和「教職員」的範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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