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係指退休時,實際擔任體育、唱遊教師等職務連續滿三年以上者而言;其他有體能上限制之職務,經教育部核准者亦同。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二項規定,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指的是退休時,實際擔任體育、唱遊教師等職務連續滿三年以上的人;其他有體能上限制之職務,需要經教育部核准。例如,一位教師在退休時,如果連續擔任體育教師三年以上,則視為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另外,如果有其他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則需要經教育部核准,方可屬於該規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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