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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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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係指退休時,實際擔任體育、唱遊教師等職務連續滿三年以上者而言;其他有體能上限制之職務,經教育部准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二項規定,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指的是退休時,實際擔任體育、唱遊教師等職務連續滿三年以上的人;其他有體能上限制之職務,需要經教育部核准。例如,一位教師在退休時,如果連續擔任體育教師三年以上,則視為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另外,如果有其他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則需要經教育部核准,方可屬於該規定的範圍。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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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係指退休時,實際擔任體育、唱遊教師等職務連續滿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