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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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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教職員退休及自願離職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
  2. 2.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即退休之學校職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但其限齡在本細則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者,至遲以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學校教職員退休及自願離職年齡的認定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其認定方式是依據戶籍記載進行。這意味著學校教職員的退休年齡或自願離職年齡會根據他們的出生日期記載在戶籍上來進行確定。 而根據該條第二項,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應即退休的學校職員,如果他們的出生日期是在1月至6月間,他們的退休生效日最晚應該是在7月16日;而如果他們的出生日期是在7月至12月間,最晚退休生效日應該是次年1月16日。不過,如果他們的限齡是在該細則修正施行的日期起至92年6月30日止,則最晚的退休生效日應該是在93年1月16日。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學校教職員的出生日期是在3月10日,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他的退休生效日最晚應該是在7月16日。而如果他的出生日期是在11月20日,則最晚退休生效日應該是次年1月16日。 參考資料: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日期:2021年12月17日,條文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30031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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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學校教職員退休及自願離職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即退休之學校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