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學校教職員退休及自願離職年齡的認定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其認定方式是依據戶籍記載進行。這意味著學校教職員的退休年齡或自願離職年齡會根據他們的出生日期記載在戶籍上來進行確定。 而根據該條第二項,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應即退休的學校職員,如果他們的出生日期是在1月至6月間,他們的退休生效日最晚應該是在7月16日;而如果他們的出生日期是在7月至12月間,最晚退休生效日應該是次年1月16日。不過,如果他們的限齡是在該細則修正施行的日期起至92年6月30日止,則最晚的退休生效日應該是在93年1月16日。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學校教職員的出生日期是在3月10日,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他的退休生效日最晚應該是在7月16日。而如果他的出生日期是在11月20日,則最晚退休生效日應該是次年1月16日。 參考資料: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日期:2021年12月17日,條文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3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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