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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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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其認定之標準,均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或半殘為準。所稱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無能力擔任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的認定標準是參考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中的全殘或半殘標準。而所謂的"不堪勝任職務"指的是不能從事原本的工作,也沒有其他可以調任的職務,即無能力擔任任何職務。 參考資料: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 - 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心神喪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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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其認定之標準,均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