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其認定之標準,均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或半殘為準。所稱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無能力擔任者。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的認定標準是參考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中的全殘或半殘標準。而所謂的"不堪勝任職務"指的是不能從事原本的工作,也沒有其他可以調任的職務,即無能力擔任任何職務。 參考資料: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 - 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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