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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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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除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之延長服務,由教育部另行規定外,其餘教職員之延長服務條件、期限,比照公務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教職員在超過應退休年齡後,如果願意繼續服務,除了專科以上學校的教授和副教授由教育部另行規定外,其他教職員的延長服務條件和期限,應按照公務人員的相關規定辦理。具體的延長服務條件和期限需要參照公務人員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辦理。根據法律精神,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具有專業地位的教職員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繼續為學校服務。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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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除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之延長服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