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條例施行前退休,支領年退休金者,仍適用舊條例,但在教職員之待遇有調整時,其年退休金額,得參照待遇調整後比率予以調整。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如果在本條例施行之前已經退休並領取年退休金的教職員,仍然適用舊條例的規定。然而,如果教職員的待遇有調整的情況下,他們的年退休金額可以根據待遇調整後的比率進行調整。 範例: 假設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前已經退休並每年領取10萬元年退休金的教師A,在修正後,該校教師的待遇總體提高了20%,那麼根據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教師A的年退休金額可以相應地增加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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