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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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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退休人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曾經退休金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2. 2.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曾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3. 3.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時,由服務學校轉送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教職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通知服務學校轉知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4. 4.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曾任經僑務委員會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核實出具證明,並經僑務委員會驗印證明者,應於轉任時,由服務學校轉送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及所具學歷核敘薪級,對照教職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通知服務學校轉知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5. 5.教職員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生效,其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予以合併計算。但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所任義務役軍職人員之年資,應於初任學校教職員時依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撥繳比例,依本條第三項規定繳付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主要針對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的退休年資計算進行規範。以下是對該條例各項、款的逐條釋義: 1. 根據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在退休人員的任職年資計算上,除了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的實際月數為計算基準。如果任職年資中有一段期間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或曾經申請退費或已領取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則該段期間的任職年資不得計算在內。 範例:某校助教在任職期間未正確繳付退撫基金,並在離職前申請退費,因此該段期間的任職年資不得計算在其退休年資中。 2.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如果曾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或軍職人員,則在轉任時應將其原本未曾領取的基金費用(本金及利息)移撥至退撫基金帳戶,才能將該段任職年資計算在內。 範例:一位現職公立學校教師在轉任前曾經擔任公務人員5年,該教師在轉任時需要將其在政務人員時期的退撫基金移撥至退撫基金帳戶,才能將政務人員時期的任職年資計算在其退休年資中。 3.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如果曾任其他公職或公營事業人員,也應在轉任時由服務學校將其相應的任職年資、等級換算為複利終值,再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才能將該段任職年資計算在內。 範例:某公立學校教師在轉任前曾擔任國營事業職員5年,該教師在轉任時需要將其在國營事業時期的退撫基金換算為複利終值並繳入退撫基金帳戶,才能將國營事業時期的任職年資計算在其退休年資中。 4.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如果曾經在僑務委員會立案的海外僑校擔任專任教職員,且未經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可憑原服務學校核實證明及僑務委員會驗印證明,將其相應的任職年資、學歷換算為複利終值,再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才能將該段任職年資計算在內。 範例:一位公立學校教師在轉任前在海外僑校擔任教職員,並未獲得該僑校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該教師可憑原僑校核實證明及僑務委員會驗印證明,將在僑校時期的任職年資及相應學歷換算為複利終值,再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才能將僑校時期的任職年資計算在其退休年資中。 5. 教職員在中華民國87年6月5日以後退休生效,如其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的年資未納入計算且未領取退伍金,可憑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來證明其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再合併計算在退休年資中。然而,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所任義務役軍職人員的年資應符合該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即在初任學校教職員時按照相應薪級及撥繳比例繳付基金費用後,才能合併計算。 範例:某公立學校教師在退休前曾經服役於義務役軍職,該教師可憑相關退伍證明文件來證明其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並繳交相應的基金費用後將其年資合併計算在退休年資中。

  • 免職名詞
  • 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名詞
  • 政務人員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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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依本條例退休人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