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所定不符增核退休金基數規定、自願離職、中途離職及因案免職者,申請發還繳付之基金費用加計之利息,計算至離職之前一日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對於本條例第8條第4項、第5項和第6項所規定的不符增核退休金基數的情況(如自願離職、中途離職和因案免職),申請發還已繳付的基金費用加上利息,計算至離職前一天為止。 這條規定提到了退休金基數不符合增核的情況,以及因自願離職、中途離職和因案免職而要求退還基金費用。根據資料,我們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來提供,因為沒有提供相關的案例或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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