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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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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所定不符增退休金基數規定、自願離職、中途離職及因案免職者,申請發還繳付之基金費用加計之利息,計算至離職之前一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對於本條例第8條第4項、第5項和第6項所規定的不符增核退休金基數的情況(如自願離職、中途離職和因案免職),申請發還已繳付的基金費用加上利息,計算至離職前一天為止。 這條規定提到了退休金基數不符合增核的情況,以及因自願離職、中途離職和因案免職而要求退還基金費用。根據資料,我們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來提供,因為沒有提供相關的案例或裁判書。

  • 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條文
  • 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免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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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所定不符增核退休金基數規定、自願離職、中途離職及因案免職者,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