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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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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政府撥繳部分,由各級政府、支給機關或服務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按月撥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教職員繳付部分,由服務學校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基金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的第14條,該條規定了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退休撫卹基金的費用以建立退休撫卹基金。政府的撥繳部分則由各級政府、支給機關或服務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按月撥繳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而教職員的繳付部分則由它們所服務的學校在每月發薪時從教職員的薪資中扣除,然後即時彙繳給基金管理機關。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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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政府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