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指的是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並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自願提前退休生效的教職員。 例如,一位教職員在任職滿二十五年並於年滿五十五歲之後的一年內提出申請,可以被視為符合這項規定,享受自願提前退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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