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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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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係指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並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自願提前退休生效者而言。
  2. 2.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所稱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係指於年滿三十五歲或年滿四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自願離職生效者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指的是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並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自願提前退休生效的教職員。 例如,一位教職員在任職滿二十五年並於年滿五十五歲之後的一年內提出申請,可以被視為符合這項規定,享受自願提前退休的待遇。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八條第五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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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係指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並於年滿五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