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了因公傷病的定義和所需文件。根據該條例,因公傷病包括執行職務所引起的危險導致的傷病、辦公往返或在學校範圍內遭遇意外危險導致的傷病、非常時期在任所遭遇意外危險導致的傷病,以及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導致的傷病。申請因公傷病的教職員需要提供服務學校證明書和公立醫院的證明書。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立法院網站(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1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