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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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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因公傷病,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辦公往返或在學校範圍內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三、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2. 2.因公傷病,應提出服務學校證明書,並繳驗公立醫院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了因公傷病的定義和所需文件。根據該條例,因公傷病包括執行職務所引起的危險導致的傷病、辦公往返或在學校範圍內遭遇意外危險導致的傷病、非常時期在任所遭遇意外危險導致的傷病,以及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導致的傷病。申請因公傷病的教職員需要提供服務學校證明書和公立醫院的證明書。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立法院網站(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14)

  • 第七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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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因公傷病,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