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共有5項規定,下面逐一針對每項規定進行釋義: 1.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教職,係指在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職務而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教職指的是在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的職務。 2. 同條所稱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係指連續在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職務未曾間斷者。但在不同之公立學校所任教師、校長職務年資得合併計算。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的規定,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指的是連續在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或校長職務而沒有中斷的情形。如果教師或校長在不同的公立學校擔任職務,則可以合併計算年資。 3. 同條所稱成績優異,係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或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核結果,最近五年均晉支薪給或發給獎金者。不適用前開成績考核辦法者,應由最後服務學校開列申請退休人員成績優異之具體事實,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的規定,成績優異指的是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或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的考核結果,最近五年都有升遷或獲得獎金的人士。如果不符合上述成績考核辦法,則需要由最後服務學校提出申請,陳述申請退休人員成績優異的具體事實,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審定。 4. 前項最近五年考核結果,如有一年留支原薪,而其原因確係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准假機關學校出具證明者,得視同成績優異。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4項的規定,如果最近五年的考核結果中有一年留在原薪,而其原因確實是因為重病請假超過了規定的天數,並且經准假機關所在的學校出具證明,則可以視為成績優異。 5. 最近五年考核結果如有二年留支原薪,而其原因確係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者,除第二次考列留支原薪及以後之年資,不得視為成績優異增核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外,其餘超過三十五年之年資,仍得增核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但以第一次考列留支原薪時曾提出退休申請,而主管機關因財政困難未能核准者為限。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5項的規定,如果最近五年的考核結果中有兩年留在原薪,而其原因確實是因為重病請假超過了規定的天數,則除了第二次考核時不得視為成績優異增核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外,其餘超過三十五年的年資仍然可以增核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但如果在第一次考核時提出了退休申請,而主管機關因財政困難未能核准,則不適用這個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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