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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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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有學術聲望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依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延長服務之相關規定,經准延長服務者: 一、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有教育部學術獎者。 三、曾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勵三次以上者。 四、最近三年內有個人著作出版,對學術確有貢獻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指的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且經核准延長服務才能享有退休條例的相關規定: 1.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 2. 曾獲得教育部學術獎。 3. 曾經三次以上獲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的傑出研究獎勵。 4. 在最近三年內出版個人著作且對學術界有確實的貢獻。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師擔任了中央研究院院士的職位,那麼他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並經過核准延長服務,那麼該教師就可以享受退休條例的相關規定。

  • 第五條第四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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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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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有學術聲望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