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不堪勝任工作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出具證明者而言: 一、符合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二、領有殘障手冊者。 三、精神耗弱,經公立醫院證明者。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所謂「具有工作能力」指的是在申請退休時,沒有以下一種或多種不堪勝任工作的情況,且由服務學校出具證明: 1. 符合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 2. 持有殘障手冊。 3. 心理或精神方面耗弱,經公立醫院證明。 4. 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超過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職員在申請退休時被公立醫療機構證明為全殘廢或半殘廢,則可被認定為具有工作能力,符合退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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