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教職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曾任其他有給專任人員年資併計及退休金、撫慰金基數內涵,仍適用本細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規定。但曾任其他有給專任人員年資併計,得不受須任職公立學校教職員五年以上之限制。 這條規定指的是在施行細則之前的教職員,如果曾經在其他有薪的專任職位上工作,他們的年資可以和退休金、撫慰金的計算相提並論。舉例來說,假設一位教師在工作25年後轉換到公立學校,之前在其他有薪的專任職位工作了10年,那麼他的總年資將被計算為35年。 2. 前項退休金支給標準,依附表三規定辦理。 這項規定表示退休金的支給標準將按照附表三的規定辦理。我們可以參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中的附表三來確定退休金的具體金額。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