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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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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八條有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其服務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撫卹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審定並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載,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有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的服務人員在撫卹事項上適用本條例的規定,但需要由各該主管機關進行審定與辦理。例如,倘若某位在公立社會教育或學術機關服務的教職員需要進行撫卹,他們的案件審定與辦理將由負責管理該機關的主管機關進行。

  • 第十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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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八條有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其服務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撫卹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審定並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