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八條有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其服務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撫卹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審定並辦理之。
根據參考資料所載,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有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的服務人員在撫卹事項上適用本條例的規定,但需要由各該主管機關進行審定與辦理。例如,倘若某位在公立社會教育或學術機關服務的教職員需要進行撫卹,他們的案件審定與辦理將由負責管理該機關的主管機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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